16 列 · 說 明 (2,092 KB) 第 一 章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3,800 KB) 第 二 章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3,900 KB) 第 三 章 —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4,100 KB) 第 四 章 — 委 任 管 理 委 員 會 委 員 (4,100 KB) 第 五 章 — 管 理 委 員 會
說 明 | 文 件 格 式 ( 文 件 大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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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 (2,092 KB) |
第 一 章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3,800 KB) |
第 二 章 —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3,900 KB) |
第 三 章 — 成 立 業 主 立 案 法 團 | (4,100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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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事務總署 Home Affairs Department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44章) 大廈管理的最佳做法 大廈管理程序核對清單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 工作守則 及 大廈管理及安全工作守則 (修訂版) 政府物流服務署印 二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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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法團的採購安排 為了執行大廈管理及維修的工作,法團需要不時進行採購,以取得所需 的供應品、貨品及服務。例如法團可能會聘請管理公司或清潔公司、聘 用工程公司以進行維修、購買維修物料等。法團在進行採購時,必須遵照條例的有關規定。
4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及 《大廈管理及安全工作守則》 (修訂版) 《大廈管理的最佳做法》 《大廈管理程序核對清單》 (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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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 1 本《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建 築物管理條例》(第344 章)(條例)第44(1)(a)條,以主管當局的身分發 出。 1. 所有業主立案法團法團( )均須
政府今日(八月十七日)發布在《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條例》)下經修訂的《工作守則》: (i)《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及 (ii)《大廈管理及安全工作守則》。 經修訂的《工作守則》將於九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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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時為執行公契而管理該建築物的任何其他人須遵從《條例》 附表7及《工作守則》有關 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的規定。1.4 所有法團均須遵從《條例》第20A條有關採購供應品、貨品及服務的規定。為免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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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為業主立案法團的成立及運作提供了法律架構。業主立案法團須以《建築物管理條例》、大廈公契及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建築物管理 條例》發出的工作守則,作為執行職責的依據。以下為《建築物管理條例》關於樓宇財務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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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 與本指南相關的樓宇管理條文節錄 2. 防止賄賂條例有關條文的節錄 3. 申報利益衝突表格範本 構及模式;召開法團會議並透過業主投票以決定有關樓宇管理的重要事項及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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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大廈維修出現圍標問題,政府今日(17日)正式刊憲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規定的《工作守則》,對大廈維修採購及大廈管理及安全等加入規管,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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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不遵行採購規定的後果 1. 本文件載述有關政府在《建築物管理條例》(條例)(第344 章) 加入條文,訂明不遵行採購規定的後果的建議。本文件應與題為“業 主立案法團和經理人的採購安排”的文件(立法會文件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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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供應、物料及服務的採購及選用事宜守則 現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4條公布,監督業已發出下述有關供應、物料及服務的採購及選用事宜的守則﹕-如任何供應、物料及服務的價值超過或很可能會超過以下款
「要提高香港居住及大廈專業管理的質素,必須先對有關基本法規有所認識。《建築物管理法律精解)》一書,正可提供各相關持份者實用的法律指引。透過淺白文字的解釋和個案分析,本書讓讀者容易掌握和應用香港建築物管理的基本原理和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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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CB(2)2617/04-05(05)號文件 《2005 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業主立案法團和經理人的採購安排 1. 在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七日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委員就條例 草案中有關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和經理人採購規定的建議提出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第 344 章 ) 供 應 品 、 貨 品 及 服 務 採 購 工 作 守 則 及 大 廈 管 理 及 維 修 工 作 守 則 應 要 求 (e) 樓 宇 管 理 實 務 指 南 應 要 求 (f) 建 築 物 管 理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規 例 免 費 派 發 (g)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與 私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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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會議上提出的事項 採購 — 怎樣遵行“多數”的規定 在二零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的法案委員會會議上,委員討論了 題為“有關‘多數’一詞的釋義”的文件[立法會第CB(2)2617/0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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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A 《建築物管理條例》中載有“多數”一詞的條文 第3A(3)條 (3) 除第(5)款另有規定外,根據本條召開的業主會議,可藉業主親 自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投票而以多數票通過的決議,委任管理委 員會。 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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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亦就《條例》的常見問題;怎樣成立法團;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及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業主與私人大廈維修;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等編印刊物及小冊子,讓業主和法團更容易掌握有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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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事宜 情況 3. 管委員委員的資格 法案委員會並無就條例草案此方面的建議作詳細討論。 4. 委任代表 委員同意,《建築物管理條例》不應容許業主在委託書上作出投票指示或更改委 託書的法定格式。 政府當局會提出修正案,修正《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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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項 當局會因應需要,修訂《建築物條例》及相關法例,以配合科技的發展,務求與時並進。 屋宇署嚴格執法和檢控違例者,並舉辦公眾教育活動,推廣樓宇安全和預防保養。 《建築物條例》及相關法例
22/11/2017 · 大型屋苑要有400業主親身出席議決大型維修工程 民政事務局於2016年提出修訂《條例》,當中涉及9個方面,包括採購和大型維修工程、委任代表文書及妥善保存和傳閱記錄等。過往屋苑通過「大型維修工程」決議時,法團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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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建築物 (條例第 22(2)條 ) 首次能源審核須在該建築物首次獲發遵行規定登記證明 書 )之後的10年內進行 •現有建築物 (條例附表 5) 首次能源審核將會分期執行,於4年內完成 樓齡較新者以屋宇署發出佔用准許的日期為準較先進 行能源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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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ilding-c.doc – 1 – 諮詢文件 建議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 本文件邀請公眾就《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 章)1 的修訂建議 提出意見。背景 2. 政府在大廈管理方面的政策目標,是協助私 大廈業主更為妥善 管理和維修他們的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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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就《建築物管理條例》採取的執法行動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 局長曾德成的答覆: 問題: 根據申訴專員公署於二零零四年六月公布的「政府
《 條 例 》 指 明 在 《 條 例 》 下 的 指 定 職 責 須 由 註 冊 能 源 效 益 評 核 履 行 。 待 《 條 例 》 全 面 實 行 後 , 評 核 人 須 核 證 建 築 物 發 展 者 提 交 的 聲 明 , 表 明 建 築 物 的 規 劃 及 設 計 中 已 加 入 適 當 的 屋 宇 裝 備 裝 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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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目 錄 引言 1 第 1 章 準備就緒 第1.1節 樓宇維修保養工程的主要步驟 4 第1.2節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5 第1.3節 樓宇維修保養工程 7 1.3.1 對樓宇維修的需求 7 1.3.2 常見的樓宇損毀 7 第1.4節 樓宇維修的法例規定 9 1.4.1 《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 9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修訂條例》生效以來,每年各民政事務處共接獲分別由業主及法團提出與《建築物管理條例》有關的事宜,要求民政事務處以中介者身分解釋、介入或調解的個案數目為何,並按個案的進度或結果(即已獲解決或已調解、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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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業《能力標準說明》第一版 建築物維修保養(採購) 60 能力級別 5 物業管理業《能力標準說明》 能力單元 職能範疇:建築物維修保養(採購) 1. 名稱 策劃及管理採購及監管承辦商的工作 2. 編號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現行的《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規定,私人樓宇的管理委員會在預算增加管理費時,若增加後的管理費款額超過相當於原有管理費款額的150%,才須召開業主大會議決通過,訂立是項規定的原因為何;當局會否考慮
此外,由民政事務局局長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發出的《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及《大廈管理及維修工作守則》亦規定法團管委會委員、代理人及僱員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利益衝突與申報
我 們 在 二 零 零 八 年 十 二 月 諮 詢 立 法 會 民 政 事 務 委 員 會 後 , 決 定 將 經 修 訂 的 《 建 築 物 管 理 條 例 》 ( 條 例 ) 第 28 條 及 《 建 築 物 管 理 ( 第 三 者 風 險 保 險 ) 規 例 》 的 生 效 日 期 定 為 二 零 一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
強制性條款 – 《建築物管理條例》附表 管理開支總額的整定,如超出開支總額20%,訂立合約前須招標進行。 帳目的保存 經理人開設銀行戶口 特別基金 經理人訂立合約 經理人辭職 法團終止經理人的委任 如業主立案法團擬終止經理人合約,需最少徵得50%
27/10/2006 · 最佳解答: 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 附表簡要 戴錫崑律師編 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程序 (附表2) 委員人數:不足50戶–3名;51至100戶–不少於7名; 100戶以上–不少於9名(r.1) 委員的產生:(r.2) 2.1 委員由業主大會選出,候選人必須為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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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條例 是否適用 屋邨或屋苑 名稱 建築物條例 是否適用 建築物條例 是否適用 屋邨或屋苑 雖然未作出售而仍由房委會擁有和管理 的物業,以及新公營房屋工程項目,可獲豁免受 《建築物條例》條文所規限,但獨立審查組仍對這些物業及項目進行
林卓廷回應《建築物(管理)條例》最新情況 立法會議員林卓廷今早與民政事務局副局長陳積志先生會晤,討論《 建築物(管理)條例》最新修訂情況,涉及(一)如何保障業主,堵截圍標及(二)改善大廈管理決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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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湯家驊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 局局長曾德成的答覆: 問題: 《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修訂條例》)於二 七年